《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聲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因此,物業同樣具有維護小區秩序的義務。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小區中出現聲、光污染,權益被損害者可以請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管制,也可以請求小區物業進行管制,如果侵害者拒不停止其侵害,權益被損害者同樣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介入進行管制。